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自贸试验区功能提升的关键一环

2023年07月03日13:49

来源: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通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出台了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等六个方面三十三条措施,即6+33的系统措施,推进制度型开放。

  (一)货物贸易规则创新方面

  一是关税。“三零”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重要趋势,美欧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逐渐将“三零”(即“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作为重要内容。如CPTPP零关税覆盖税目平均达到99%。RCEP采取四种税收优惠模式,即立即零关税、过渡期零关税、部分商品降税以及例外商品,力争在10年以内缔约国之间大多数商品实现零关税和跨境自由流动。《通知》2、3、4分别规定: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二是提高贸易便利度。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海关程序、技术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5、6、7、8、9、12分别规定: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展期申请的从速作出决定;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对货物的快速放行;对承认境外合格评定机构资质的认可;允许将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包容葡萄酒符合商业习惯的描述词或形容词。

  (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按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金融开放的要求,如CPTPP要求,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收购、扩张、管理、活动、经营、销售或其他处置,各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不低于其自身投资者的待遇,提高金融开放程度。如USMCA的金融服务条款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跨境信息流动三个方面为金融投资者以及金融服务跨境贸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保留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金融稳定。《通知》13、14、15主要是金融开放的规定,分别规定: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通知》16对跨境提供服务进行了规定,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试点地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

  (三)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会列明了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做的承诺,对自然人流动的出入境手续、停留的时间、随行家属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人才要素的便利性流动。《通知》17、18条分别规定,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四)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由于缺少全球性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案,数字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也遇到市场准入限制、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税收和管辖权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等壁垒和挑战。高标准自贸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是传统意议上的网络购物,而是更加关注数字编码产品的跨境流动。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几个特点,坚持网络自由开放而不被征收关税,坚持跨境信息自由传输而不被强制要求设备本地化,坚持各国监管规则制定的自主性而保障合理公共政策目标。《通知》19、20 分别规定: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支持试点地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禁止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

  (五)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这部分内容很广,涉及到国际经贸规则的资本流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执法宽容、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等多个领域的事项,涉及到投资规则、竞争规则和环保劳工等可持续发展规则。

  一是投资规则。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外国投资者相关的投资转移自由提出了自由便利的要求。《通知》21 规定,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出售投资所得、清算投资所得、补偿或赔偿等等。

  二是知识产权规则。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和保护性进行了平衡,对知识产权先行救济措施的证据要求较松而避免延误保护。《通知》23、24分别规定:对于涉及试点地区内经营主体的已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予专利,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具有一定程度证据,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

  三是环境等可持续性规则。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于环境保护范围从CETA规定的林产品贸易、渔业和水产养殖品贸易,扩大至臭氧层保护、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贸易和生物多样、入侵外来物种、向低排放和适应型经济转变、海洋捕捞渔业、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贸易等领域。《通知》26、27规定: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相关原则应与我国赞成或支持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六)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开放发展和安全是一个银币的两面,相互支撑、相互巩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政府职能转换、要素便利化流动改革等深层次改革。同时,要统筹国家总体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改革的风险防控能力。《通知》29、30、31、32、33 规定:应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不断优化试点实施举措;强化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控举措,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等等。

编辑:雷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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