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2024年10月30日14:48

来源:河南法治报

  今年以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任务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隐患案例曝光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坚持以案释法,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案

  4月10日至11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动火作业人员单某在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高处焊接(7米),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2.固定动火区在生产装置区域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3.化学品仓库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吗啉,未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器。该公司第一个问题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后两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十四项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九项之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1万元,合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5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709中段斜井井底车场无阻车器、斜坡道挡车门常开;斜井提升个别使用非防脱销,个别矿车防脱扣丢失;709中段首采采场安全通道不畅,有一栏杆拦着,不能看到另一安全出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十项之规定,给予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7月25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洛阳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与其有承包关系的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于5月21日和5月22日在洛阳某研究所有限公司某产业园从事高处作业时,其所持有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4月7日的应复审日期,但未进行复审。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之规定,给予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新乡市某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8月9日,长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档案不健全,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初审登高架设作业第17期有5人未建立培训档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培训机构于8月20日前整改完毕。截至8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培训机构进行复查时,该培训机构有关问题仍未整改到位。该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培训机构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阳市某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7月2日,西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甲企业在南阳某乙企业的炼钢厂精炼三次除尘项目检查时,发现员工翟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遂要求其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翟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也未能查询到其持证信息。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峡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翟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并对浙江某甲企业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巩义市张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4月16日,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钢材市场部分商户使用氩气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钢材市场内部分商户销售氩气。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张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七 原阳县某公司未对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定期维护案

  3月19日,原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原阳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转。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原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朱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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